增量留抵退税如何办理及注意事项!

联系人:高吴 | 

自从2019年实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,不少企业因此受惠,下面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增量留抵退税如何办理及注意事项!

增量留抵税额,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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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抵退税条件:

(一)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,连续六个月(按季纳税的,连续两个季度)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,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;

(二)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;

(三)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、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;

(四)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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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、先征后返(退)政策的。

增量留抵退税如何办理?

1. 纳税人应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,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,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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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、发生跨境应税行为,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,办理免抵退税后,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,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申请退还留抵税额;适用免退税办法的,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。

增量留抵退税注意事项:

1.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,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。按照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,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,但按照规定已申请相应留抵退税所属的连续期间,不得重复计算。

2. 以虚增进项、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,骗取留抵退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,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等有关规定处理。

3. 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,不能申请留抵退税,不计入留抵税额。

4. 根据财税〔2018〕80号相关规定,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,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(征)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。